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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中小学校园禁停机动车

本报讯(通讯员 王涛)“校园内不得开办社会停车业务,不得利用学校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菏泽市教育局日前下发《关于禁止校园内停放机动车辆的通知》,要求各中小学校切实规范校园内机动车辆管理,维护学校师生人身安全。

《通知》要求各中小学健全门卫制度,禁止社会机动车辆进入教学区、生活区,规范学校教职工车辆停放场所,严禁机动车辆停放在操场、教学楼、食堂、宿舍等学生学习和活动区域。

各学校要结合实际,主动联系交警部门,合理规划校园内道路用途,实现主干道机动车和行人分流,消除校园道路交通事故隐患;要在重要路段设置警示标志和减速带等装置,规范各类行车标线,要在校门口和校园内主要道路上设置减速和限速标志。

《通知》还明确指出,根据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机动车辆在校园内行驶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驾驶人应承担主要责任,同时将追究学校有关领导的管理责任。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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