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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出台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

本报综合消息 近日,教育部印发《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决定建立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制度,开展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督导评估认定工作。

《办法》提出,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的对象是县(含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和国家划定的其他县级行政区划单位)。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通过国家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认定三年以上;基本均衡发展认定后年度监测持续保持较高水平。《办法》在督导评估框架的设计、指标的选取、标准的测定等方面,突出“更加均衡、更有质量”。

《办法》中的评估体系共有“资源配置、政府保障程度、教育质量、社会认可度”四个方面内容。在“资源配置”方面,重点评估县域义务教育学校在教师、校舍、设备等方面的标准化配置水平,同时评估这些指标的校际均衡情况。在“政府保障程度”方面,重点评估县级人民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的工作成效,其中明确提出,所有小学、初中规模不超过2000人,九年一贯制学校、十二年一贯制学校义务教育阶段规模不超过2500人;小学、初中所有班级学生数分别不超过45人、50人。在“教育质量”方面,重点评估县域义务教育普及程度、学校管理水平、学生学业质量、综合素质发展水平;在“社会认可度”方面,将通过调查,了解学生、家长、教师等对于县级政府和义务教育学校推进均衡发展成效的认可度。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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