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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教育报教师园地 单腿跳跃在讲台上的“生命舞者” 不妨先讲一讲“大洲和大洋” 教师必须有恰当的惩戒权 积极预防初中英语教学中的两极分化 转变思维,创新设置中学历史作业

第5版:教师园地
三十而立    守正创新
教师园地
05
【一线心声】

教师必须有恰当的惩戒权

□ 济南市章丘区黄河镇中心小学 史延虎

近年来,随着“师生平等”、“尊重学生”、“以学生为中心”等观念的广泛传播和深入人心,学生的地位得到了提升。同时,如今的孩子难管、难教也是不争的事实。有人说:“教师不管,会出问题;管严了,也会出问题。”这无形中给教师带来了巨大的压力。

因为过去一味强调尊重学生、维护学生权益,所以一旦师生之间发生冲突,不管事情的起因如何,社会舆论的天平首先倒向学生一方,而校方和教育主管部门也要作出保护学生的姿态,先惩处教师。还有不少家长,一旦看到自己的孩子吃了亏或要求得不到满足,就找教师质问,还用“我要到校长那里去告你”、“我要把事捅到新闻媒体上”等恶语威胁老师。学生上课睡觉,老师让他站起来清醒一下;学生不做值日,老师让其补做。在很多人看来,教师的这些行为也算体罚或变相体罚。家长一举报,有关部门就认定教师的师德考核不合格。在这样的教育环境下,一些地方和学校出现了教师不敢管学生、不敢批评教育学生的现象。教师的行为变得越来越小心翼翼,甚至不敢对学生说重话,怕被指责为“伤害学生心灵,侵犯学生权益”。

真正懂教育的人都知道,没有惩罚和批评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不负责任的教育。可以肯定地说,教师在教育中合理地运用惩罚,不仅没有过错,反而是教育工作者必须履行的职责。滥用惩罚肯定不对,但如果教师总是一味地讨好和迁就学生,即使学生有了错误也不予以惩戒,就很难培养出栋梁之材。

虽然举起惩罚的武器要冒极大的风险,但面对违纪行为,教师有时别无选择。教育法规赋予了教师为维护教学秩序而进行惩罚的权利,却没有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我国现行的各种教育法律法规都没有对教育惩罚作出一个相对科学、合理的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的权利。《中小学德育工作规定》第27条规定:“中小学校应当严肃校纪,对严重违反学校纪律、屡教不改的学生,应当根据其犯错误的程度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也特别提出“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明确了班主任的批评权。这些教育法规是教师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尚方宝剑”。但是,教师们普遍认为,这些法规光有宽泛的原则要求,而缺乏具体明确的界定,操作性不强,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让人感到无所适从。在遇到实际情况进行处理时,教师还是觉得有些模糊,因而会犹豫不决。

针对如何实施惩戒权的问题,教师们期盼能出台比较科学、详尽的规范,对“适当方式”进一步细化,给教育惩罚一个法律依据。据媒体报道,美国教师的惩戒权包括言语责备、剥夺某种特权、留校、惩戒性转学、短期停学、开除。韩国的《教育处罚法》详细规定了对违纪学生的惩戒尺度和标准:女生打小腿5下,男生打小腿10下,并对处罚用具的材质和尺寸都作出了具体规定。最近,英国公布了新的教育改革措施,其中特别提出:“要加强学校的课堂纪律,教师将获准使用‘合理力量’来阻止打架行为和搜查学生,赋予校长开除学生的最终决定权,并打消他们对遭受打击报复的疑虑。”我们可以参照国外的一些经验,规定一下惩戒的范畴。不仅要规定出教师具有哪些惩戒权利,学生犯什么样的错误应该受到什么程度的惩戒,也要为学生管理制定一些规则,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这样,使教师在运用“尚方宝剑”时能够有个明确的“度”,也使受教育者明白哪些该做、哪些不该做,违反了哪些规则、该受到哪些相应的惩罚。

“有冬有春,方成气候。”惩戒不能变成“戒惩”,我们呼唤惩戒教育的合理回归。当然,笔者并不提倡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只是希望能细化教师惩戒学生的权利,为教师科学育人提供依据和保障,使教师在对学生实施惩戒时更合情、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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