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学规模不低于200人 至少设2个职业培训项目
青岛出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
本报讯 (记者 孙军)青岛市人社局、民政局日前联合发布《青岛市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办法》要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基本办学规模不低于200人,至少设置2个符合国家职业标准的职业资格培训或职业技能培训项目。
《办法》主要适用于利用非财政性经费,在本市区域举办由市、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的,以实施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根据《办法》,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有一定规模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其中,市人社部门审批的学校,固定资产应不低于300万元 (不含征地建设费用),流动资金不少于100万元;区(市)人社部门审批的学校,固定资产应不低于20万元(不含征地建设费用),流动资金不少于10万元。
在办学规模方面,《办法》规定,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基本办学规模不低于200人。应有办公用房和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市人社部门审批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学场所面积不低于800平方米;区(市)人社部门审批的,教学场所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
此外,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职业或技能至少配备1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1名以上实习指导教师。至少设置2个符合国家职业标准的职业资格培训或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并具有与培训职业、技能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
根据《办法》,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筹设期不得超过3年,筹设期内不得招生和开展培训。学校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并进行法人登记后方可招生及培训,并严格按照审批许可范围开设培训项目。正式批准办学一年以上,培训质量高、社会信誉好、管理规范且招生数量较大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经审批机关同意后可在管辖行政区域内申请设立教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