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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明年起施行

本报讯(记者 石仁勇)11月30日,我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该条例对学校的安全保障与风险防控、安全教育与管理、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推动形成完善的学校安全保障与风险防控体系,《条例》明确了各方的职责义务:强化政府的托底责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安全保障与风险防控机制,纳入教育督导,保障学校安全工作经费,按规对学校进行规划、选址,保障选址安全,为公办中小学和幼儿园配备专职保安员;详细列明了教育、人资社保及其他相关部门职责。明确学校履行安全工作主体责任,学校主要负责人对校园安全全面负责。规定家长应配合做好学校安全工作,学生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服从学校安全教育和管理。《条例》系统、全面规定了学校安全教育与管理职责;完善了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设立学校安全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纠纷;发生学校安全事故,家长、学生以及其他人员不得干扰事故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明确规定,将防范欺凌、暴力等纳入安全教育范围。对当事学生,学校应当进行批评教育、纪律处分并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公安机关应进行教育或训诫,并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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