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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印发《对市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开展评价工作的实施方案》

明年起每年对市级政府教育履责进行评价

本报讯(记者 高文伟)对市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工作,在省政府领导下,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从 2019 年起每年开展一次。

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对市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开展评价工作的实施方案》中,明确上述内容。

2017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对省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开展评价。国家于2018年5月至6月对各省级人民政府2017年度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了评价。根据国务院通知有关要求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为保证党和国家教育大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激发地方政府发展教育的动力和主动性、积极性,结合我省实际,经多部门多次会商,形成了我省《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共分六个部分。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教育法律、法规、政策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坚持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办人民满意的教育。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教育工作的总体要求,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发展,规范办学行为,维护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为建设经济文化强省提供人才基础和智力支撑。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依法依规、突出重点、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等。评价内容主要包括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和落实教育法律、法规、政策及依法治教情况;各级各类教育发展情况;教育保障情况;师资队伍建设情况;规范办学行为、促进教育公平情况。根据近年来我省教育重点工作,《实施方案》将评价内容细化为20条具体指标,突出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经费投入、基础设施建设、师资队伍配备、规范办学行为等重点和难点工作,并明确了每条指标的实际权重。评价工作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统筹协调,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包括自查自评、审核评估、实地检查、反馈整改、发布报告等程序。

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采取随机抽样和验证法进行评价。通过随机抽查样本县(市、区),验证市级政府统筹、协调、领导所辖县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为保证督导检查覆盖到所有县(市、区),实地督导检查按5年一个周期,前4年均未随机抽取到的县(市、区),第五个评价年度全部作为评价对象。对上一年度市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实地督导检查后,形成反馈意见,督促市级政府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并进行复查,视整改到位情况作出客观评价。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作为对市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规定在评价年度本区域出现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比上年降低、县域义务教育校际间均衡差异系数不达标、发生校园安全重大事件、农村教师津贴补贴发放不到位、学生体质健康水平下降、弄虚作假等6种情形,对市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结果降低一个等级予以认定。保障措施主要包括强化组织领导和严肃工作纪律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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