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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版:教育杂谈
三十而立    守正创新
教育杂谈
05
【且行且思】

从“法制”到“法治”的变迁

□ 济南人民警察职业培训学院 潘晓宁

近两年,笔者在新闻媒体甚至学生的课程表上经常发现把“道德与法治”误作“道德与法制”的现象。从表面上看,上述情况是“制”与“治”不分导致的错误;深层次的原因应当是当事人没有与时俱进,没有在思想上完成从“法制教育”到“法治教育”的进阶,是由于不了解我国法治建设历程造成的。

翻开《现代汉语词典》,从汉字的角度看,“制:制度”“治:治理”,一个是名词,一个是动词;一个相对静止,一个动态变化。再来看词语,“法制:法律制度体系,包括一个国家的全部法律、法规以及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仍然是一个名词;“法治:指根据法律治理国家和社会”,还是一个动词。由此可以看出,无论是字义还是词义,二者皆有明显的不同。仅从字面来看,“法制”与“法治”也是不能混用的。

从我国法治建设历程看,1982年,我国正处在新旧时代交替的路口。就在当年,诞生了面貌一新的“八二宪法”。之所以说它“新”,是因为这部宪法既是对1954年宪法的继承和发展,也是对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拨乱反正和民主建设成果的确认与巩固。“八二宪法”序言中首次规定“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这反映了在当时迫切需要做的就是建立健全各项法律制度,以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与之相适应,在宣传教育层面,更迫切需要的是让人们知道和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法律常识。所以,在这一时期,“法制教育”的表述是准确且适时的。

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社会主义法制日臻完善。在这一历史背景下,1997年,党的十五大正式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十五大报告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1999年3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法制”到“法治”,一字之差,却反映出时代的变迁,为此后我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指明了方向。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法治”不再停留在制度和工具的层面,而成为与“人治”相对立的治国基本方略,更加强调依法治理,强调精神和价值上的尊崇。从宪法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治”逐渐深入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这是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集中体现,亦是我国国家治理的迫切需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推动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高法治教育的系统化、科学化水平,2016年6月28日,教育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联合印发了《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明确了青少年法治教育的指导思想、工作要求、目标、内容、实施途径和保障等。说到这里,是“法制”还是“法治”,已经不言而喻了。

了解了这些,在生活、工作中,我们应该就不会再轻易混淆“法治”与“法制”了。类似的情况还有“尊法”与“遵法”。我记得第一次看到“尊法”一词时,自认为是出现了笔误,后来才发现作为国家宪法日的主题词之一,“尊法”是“尊崇宪法”之意,与传统“遵法”的遵守法律相比,更能体现对宪法精神和价值层面的崇尚。

从一个个词语的变迁中,我们感受到的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不断发展。法治中国的建设离不开每个人,法治教育任重而道远。要想当好这个引路人,我们必须不断学习,真正做到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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