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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督导问责办法》解读

10次督导,不如1次问责。长期以来,教育督导之所以不能充分发挥作用,最主要的原因在于问责没有跟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明确要求,进一步深化教育督导问责机制改革,并从8个方面对压实问责制度进行了部署。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这些要求,让督导“长牙齿”真正落地,必须制定专门的问责办法。

为此,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在充分调研并征求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司法部和国务院教督委各成员单位,以及各地、各国家督学意见基础上,研究制定了《教育督导问责办法》(以下简称《问责办法》)。该办法已于今年7月正式印发, 9月1日起实施。

《问责办法》有三大创新点:第一,这是新中国历史上首次出台的教育督导问责文件,督导的权威性、有效性从制度上真正确立起来。第二,对约谈整改、资源调整、组织处理等作出规定,有利于实现教育督导与教育执法、纪检监察的联动。第三,明确了督导问责的对象、内容、方式和程序,实现了督导问责的规范化。

《问责办法》的制定思路有四条:一是于法有据。在法理层面,严格按照我国教育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政策文件等要求设计《问责办法》的条款,确保问责合法合规、有理有据。二是分级实施。在实施层面,明确各级教育督导委员会分别负责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其他教育机构进行问责,一级管一级,避免超权限问责。三是规范有序。在程序层面,设计了一整套流程,并让问责对象充分表达意见,努力使其心服口服。四是用好结果。将问责结果与党政领导干部、教师的业绩考核、职务晋升、职级晋升、奖励奖惩等工作挂钩,确保问责有力。

《问责办法》共有6章、29条,着重从4个方面对教育督导问责作出了系统制度设计。

第一个方面:“问谁的责”,明确了问责对象。主要包括3类对象:一是地方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二是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三是有关工作人员。《问责办法》明确,以上3类对象如果存在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教育职责的问题,将按规定进行问责。

第二个方面:“谁来问责”,明确了问责主体。《问责办法》明确,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负责本地区教育督导问责工作,依法追究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的责任。同时,整合教育监管力量,建立教育督导与教育行政审批、处罚、执法的联动机制,有关部门依法落实问责职责。

第三个方面:“问什么责”,明确了问责内容。主要包括以下6类情形:一是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国务院教育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彻底的。二是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的。三是教育攻坚任务完成严重滞后的。四是办学行为不规范的。五是教育教学质量下降的。六是安全问题较多或拒不接受教育督导的。

第四个方面:“怎么问责”,明确了问责方式。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针对被督导单位,主要采取公开批评、约谈、督导通报、资源调整、行政处罚等问责方式。第二种情况,针对责任人,主要采取责令检查、约谈、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处分、移交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问责方式。特别需要强调的是,针对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责任人,也作了相关规定,明确在采取上述相应问责方式之外,还可以依法采取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止招生、撤销办学资格和吊销办学许可证等问责方式。问责是形式,通过督导问责,督促各地各级落实应尽的责任才是目的。出台《问责办法》,不是要把全国某一个地方、某一所学校的问题都上升到教育部层面来解决,该哪一级上,哪一级就要守土有责,该谁上谁就要尽职尽责,一级负一级的责,全国教育系统的生态和秩序才是正常的、健康的。

(以上内容选自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教育部教育督导局局长田祖荫在2021年9月1日教育部“2021教育金秋系列发布会第四场”上的发布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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