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教师职业行为细则及师德失范处理办法
本报讯(记者 王骄)省教育厅近日印发《山东省新时代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细则(试行)》《山东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细则(试行)》《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山东省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旨在健全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进一步规范教师职业行为,细化师德失范处理办法与程序。
其中,处理办法自2026年7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文件坚持分类施策,充分考虑中小学幼儿园和高校教师职业特点,分别制定教师职业行为细则与师德失范处理办法,将十项准则细化为20条正向要求和20条禁止行为,既明确师德底线边界,又提供失范处置依据,全面规范教师职业行为。
在责任落实方面,文件坚持权责对等、失责必问。对中小学明确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要负责人的问责情形;对高校明确党委书记和校长为第一责任人,院(系)党政主要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对不作为、慢作为、师德问题多发频发的单位,采取约束措施,推动责任层层落实。
文件强调严管与厚爱并重。对经查实受到不实检举、诬告陷害的教师,及时澄清事实、恢复名誉;对学生、家长等因教师正常履职行为而实施侮辱、伤害、诽谤、恶意炒作等行为的,学校配合有关部门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虐待、猥亵、性骚扰等严重侵害学生行为实行“零容忍”,一经查实即撤销荣誉、清除出教师队伍并录入全国教师信息系统,任何学校不得再聘用。
在适用对象上,中小学幼儿园相关细则和处理办法适用于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含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机构、专门学校、少年宫及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教师,其他教职工参照执行;高校相关细则和处理办法适用于高校教师,管理人员、教辅人员、专职科研人员、兼职教师等其他教职工参照执行。
细则将教育家精神核心要义贯彻落实到教师职业行为要求之中,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范围内,进一步规范教师言行,引导教师坚守职业道德底线,树立良好师德形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