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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教育报专版 《山东省老年教育条例》解读 辟路创新求发展 用心用情抓落实 做好老年教育工作 助推全民终身学习 学习贯彻《山东省老年教育条例》 办家门口有温度的老年大学

第7版:专版
三十而立    守正创新
专版
07
【政策解读】

《山东省老年教育条例》解读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68号)

《山东省老年教育条例》已于2021年9月30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9月30日

《山东省老年教育条例》2021年9月30日经省十三届人大第三十次常委会审议通过,于2022年1月1日施行。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省有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2122.1万,占全省常住人口的20.90%,高出全国2.2个百分点,总量居全国第一位,已进入深度老龄化阶段。《条例》的制定对促进我省老年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具有重要意义。

一、《条例》的主要特点

一是扩大老年教育资源供给。《条例》着重完善老年教育体系,优先发展城乡社区老年教育,努力让不同年龄层次、文化程度、收入水平、健康状况的老年人均有接受教育的机会,最大限度满足各类老年群体的学习需求。

二是在优化布局的基础上,将教育资源向基层倾斜。在办好老年大学的基础上,将老年教育的重点放在基层和农村,优化城乡老年教育布局,促进老年教育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是鼓励探索开放便利、灵活多样的老年教育形式。探索养教结合,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鼓励运用互联网等科技手段开展老年教育,畅通学习渠道,方便就近学习。

二、《条例》的促进举措

《条例》分为总则、体系建设、组织实施、服务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共6章44条。

(一)明确老年教育性质地位、发展原则。《条例》明确了老年教育是社会公益事业,是终身教育和老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老年教育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面向基层、规范发展的原则。

(二)界定有关部门职责,形成推动合力。根据目前我省老年教育工作管理实际,《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责任分担机制和工作协调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做好本辖区老年教育发展和管理相关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老年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老龄工作的部门、老干部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相关的老年教育工作。

(三)完善老年教育体系建设,扩大资源供给。《条例》主要围绕以下几点提出促进措施:一是明确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至少建设一所老年大学,具备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设老年学校,社区、村居设立老年学校或者老年学习点。二是支持老年大学与社会力量联合办学;开放大学举办老年开放大学或者网上老年大学;鼓励高等学校和职业学校参与老年教育服务。三是充分利用社区内各类教育资源,挖掘社区内文体、科普、卫健、法治宣传等各类资源的教育功能,完善社区老年教育网络。同时,鼓励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适合农村老年人需求的教育活动。四是鼓励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组织探索养教结合新模式,丰富住养老人的精神文化生活。五是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多种形式参与老年教育活动。

(四)加强老年教育组织实施,提高教育质量。一是明确招生行为的基本原则。规定老年教育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招生计划和招生简章,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以自愿申请参加。二是明确课程安排的基本要求。规定老年教育机构应当优先安排有利于促进老年人身心健康、提高智能技术应用、防范金融和电信网络诈骗等教学内容。三是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学习资源跨区域共建共享,扩大老年教育覆盖面。四是明确建立适应老年教育需要的教师和管理队伍。鼓励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教师或者退休的老教师到老年教育机构兼职任教或者从事志愿服务,支持各类专业人才参与老年教育工作。四是明确老年教育机构的管理措施。规定老年教育机构不得开展妨碍正常教学秩序的商业活动,不得有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

(五)加大老年教育的服务与保障,营造良好环境。一是多措并举,保障老年教育场所的供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推动社区养老、医疗、文体活动等场所与老年教育场所统筹使用;按照规定在城镇居住区配置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中负责运营的养老服务组织应当划定老年教育场所,适应开展老年教育活动的需要。二是明确各类支持和优惠政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拓宽老年教育经费投入渠道,建立多主体分担和筹措老年教育资金的机制;将适合通过社会化提供老年教育服务的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老年教育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各类文体科普场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应当为老年教育的开展提供便利并共享教育资源。(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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