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教育报数字报纸

山东教育报关注 为爱立法!一份领跑全国的“特别答卷”  筑强特教师资之基,照亮学子成长之路 以《条例》为帆,启特教新航 以《条例》之光照亮特殊需要儿童的学前之路 以系统化保障体系筑牢特教发展根基 为爱立法,托起特教“有温度”的未来 让每名特殊需要学生都有“最适合的座位”  让“星星”不再孤单 为特需儿童、青少年撑起一片晴空

第4版:关注
三十而立    守正创新
关注
04

以《条例》之光照亮特殊需要儿童的学前之路

□ 济南特殊教育中心 于生丹

《山东省特殊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全国首部省级特教地方性法规,第二章“学前教育”(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构建了“早筛查—优布局—强融合—重康复”全链条保障,为学龄前特殊需要儿童成长筑基。

在立法定位上,《条例》以“普惠+特惠”确保“应入尽入”。第十三条要求县级政府统筹多形式学前教育,首次将“提高特殊教育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比例”写入省级法规,覆盖普通幼儿园、特教学校、福利机构等载体,形成“普惠融合+专门机构”供给体系,实现“国家要求—山东任务”闭环。

资源布局上,建立“筛查—诊断—教育—康复”一体化机制。县级以上政府组织卫健、教育、残联等部门联动,实现信息共享;卫生保健机构、学前教育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开展科普宣传、筛查评估、保育教育与康复训练,推动“早发现、早诊断、早干预”。这一机制不仅打破部门之间的壁垒,避免“筛查后无人管”的脱节,还能帮特需儿童掌握生活自理与学习准备技能,实现“早干预—早适应—早融入”。这标志着我省学前特教从“分散管理”走向“系统治理”。

教育担当上,强化普惠性幼儿园融合责任意识。《条例》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普惠园融合教育主体地位,要求其接收能适应的特需儿童;入园争议由县级教育、卫健部门评估,暂不适应者可选特教幼儿园,通过“法定责任+资源保障+争议解决”,融合教育从“政策善意”落地为“教育实效”。

质量内核上,坚持“保育教育+康复训练”双驱动。第十六条提出“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根据特殊需要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和个别化教育需求,合理安排保育教育和针对性康复训练”;第十七条规定“招收特殊需要儿童的学前教育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康复设施、设备和专业康复人员,或者与其他具有康复设施、设备和专业康复人员的特殊教育机构、康复机构合作”。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形成制度叠加,从硬件与师资两方面保障康复质量,破解“资源不足、医教结合不紧密”难题。

录入:管理员
放大 缩小 默认
山东教育社 | 在线投稿 | 关于本报
版权所有 山东教育社   ICP证:鲁ICP备16007069号
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