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爱立法,托起特教“有温度”的未来
□ 济南大学 张婷
《山东省特殊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推动山东特教治理从行政主导转向多元共治的现代范式,其进步性集中在三个方面。
治理主体多元化,构建法定协同网络。《条例》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建立多方协调机制,明确教育、卫健、民政、残联职责——教育管教学、卫健管筛查康复,通过责任捆绑解决“政出多门”难题。同时,构建从学前干预到职教就业的全周期体系,支持高校增特教专业、企业建实习基地,确保不同特需个体获连续支持;强化特教专家委员会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彰显治理开放包容。
治理工具法治化,确立刚性保障。以往特教支持依赖阶段性行政推动,《条例》则以立法将核心要素转化为强制规范:要求设区的市、县(市、区)落实特教部(班)标准,扩大福利、康复机构特教覆盖;生均公用经费向学前、高中及随班就读、送教上门延伸,不足100人的特教学校按100人拨付,用“保底”拨款保障小规模学校办学,确保治理稳定可预期。
治理效能优化,重构教育生态。《条例》确立“随班就读为主体”的融合教育地位,支持中职学校招收特需学生,倒逼普通教育体系改革课程、创设无障碍环境。为建普惠生态,将随班就读工作纳入绩效考核,要求普通学校设资源教室、配资源教师(纳入特教管理),以制度激励吸引优秀人才,为治理效能提升奠基。
《条例》标志着山东特教迈入依法治教新阶段,既为特需儿童、青少年提供更有尊严的教育,也为全国特教法治体系建设提供“山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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